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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10-18 [来源]:学生工作处  [浏览次数]:

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生助理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生助理是学校教育和管理的补充力量,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加强学生助理队伍建设,应当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积极培养、有效管理,着力构建学生助理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职责与要求

1.接受学生工作处和系部的双重领导,积极配合辅导员做好本科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认真完成系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协助辅导员积极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上晚自习,组织学生开展比学赶帮活动,极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风。

3.有效指导学生专业课及文化课学习,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所带班级学生进行分类指导,听取学生对课程学习的意见,及时向系部反馈相关信息并提出好的改进建议。

4.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负责组织学生参加校内校外的各类学习比赛活动,引导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贴近学生,设计主持主题班会,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主动与学生交心谈心,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心理、学习、交友、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和学习导师。

二、配备与选聘

1.学生助理须按照以下条件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公开选聘: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品行端正,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热心学生助理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工作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强;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中共党员或担任过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2.学生助理采用岗位聘用制,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系部党总支考察推荐,并经系部党政联系会研究同意盖章后,上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备案方可使用。

3.各系部根据学生人数、辅导员人数以及学生管理的实际需要,配备合理数量的学生助理。配备标准为:300-400名学生配备1名;500-600名学生配备2名;700-800名学生配备3名;900-1000名学生配备4名;特殊情况酌情考虑。

4.学生助理的聘期一般为一年,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能更换,确需更换,应由本人或辅导员提前向系部提出申请,系部安排好交接工作后,方可批准解聘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培养与管理

1.学生助理接受学生工作处和系部的共同培养及管理。学生助理的选聘由各系部根据本办法自行组织,选聘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学生助理受聘后,必须参加学生工作处和系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自觉加强政治理论修养、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及工作能力的锻炼。

3.各系部有计划地布置、检查、总结学生助理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助理会议,学生助理每月必须填写《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助理月报表》一式两份,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方可落实学生助理待遇。

四、待遇与奖惩

1.学生助理的工作时间及待遇:在确保学生助理完成学业的前提下,每月按工作时间分为四档待遇。第一档:55~80小时,助理费500元;第二档:40~55小时,助理费400元;第三档:25~39小时,助理费300元;第四档:15~24小时,助理费200元。

2.学生工作处和系部根据学生助理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评价比重各占50%。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考核优秀的学生助理授予“湖北美术学院优秀学生助理”称号并给予奖励,获奖比例不超过20%。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经系部党政联系会研究同意,报学工处备案,予以解聘。

五、附则

1.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http://www.hifa.edu.cn/CMSxgc/201210/2012101804000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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