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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大学生军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09-10 [来源]:学生工作处  [浏览次数]:

湖北美术学院大学生军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我校大学生军训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新录取的本科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可以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军队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军官打下基础。

接受军训是大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参训学生应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的学习态度投身于军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军训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1.校军训领导小组:学校军训领导小组是军训的决策领导机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承训部队、学生工作处、后勤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全校军训工作。

2.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军训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3.军训团工作成员:由承训部队、学工处、后勤处、保卫处、宣传部、卫生所等有关部门委派工作人员担任,承训部队委派连队教官担任连长,各系(部、院)辅导员任连队指导员。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军训领导小组:

1.全面领导军训工作;

2.研究决定军训的有关重要问题。

(二)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

1.拟制方案、计划、经费预算等;

2.督促和协调准备工作的落实;

3.军训服装的统计、发放;

4.迎送承训部队;

5.军训总结报告;

6.军训日常事务处理。

(三)军训团工作成员:

1.认真贯彻学校军训方案,坚持按计划施训;

2.团结一致,严密组织,做到训练内容、时间、人员、质量四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军训任务;

3.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确保安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4.组织军训汇演、优秀学员评选及表彰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军训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入校的必修课,分为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学习两部分:

(一)军事技能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军事科目训练和思想政治教育两部分。军训团全体教官应将各项军事科目训练科目与国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紧密结合,提高入校新生的基本综合素养。

(二)军事理论教育的内容: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战略等。各连队连长及指导员应加强沟通,提出教育方案报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根据连队实际情况,安排专门时间对参训学生进行军事理论教育。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专人进行观摩,强化监督。

第六条 承训部队及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监督各连队的队列及内务等科目的练习,力求纪律严明,要求严格。

第七条 军训的营区包括训练场、学生宿舍及各种室内活动场地。

(一)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营区,参训人员的亲朋好友在军训期间不得到营区探望;

(二)营区内不得谈恋爱,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三)爱护营区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谈,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四)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则,做到有秩序,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

第八条 参训学生要按照预备役军人的标准和要求接受军事化管理,虚心学习军队的好思想、好传统、好作风,做到讲纪律、讲文明、讲风格: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克服困难,坚决完成训练任务;

(二)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做到令行禁止;

(三)认真执行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四)爱护辅训器材及营区设施;

(五)不迟到、不早退,遵守各项军训纪律;

(六)吃苦耐劳,勤俭节约,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尊重领导及承训官兵。

第九条 着装规定

(一)军训期间应按规定着装。军事期间按照规定着军训服;就餐、室内教育、课外活动时间按军训团规定着装;

(二)着军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等饰物,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纹身,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得撑雨伞、遮阳伞,不准佩带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三)在军训团规定的换洗衣服时间内可着便服,军训期间,在室外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在军服外套便服,不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衣领扣。

第十条 举止规定

(一)举止端正,精神振奋,姿态良好。不袖手,不背手,不在路上边走边吃东西;

(二)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不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三)不吸烟、不喝酒、不起哄、不打架斗殴。

第十一条 礼节、军容规则

(一)军训团各级领导为参训学生的直接首长,参训学生请示或汇报、进见、遇见首长时应敬礼;

(二)无论是在室内或者室外,当上级首长到来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的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先发出“起立”的口令),而后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报告;

(三)参加集会,当场奏国歌、军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未列队人员戴军帽时行举手礼,未戴军帽时行注目礼;

(四)在听到首长呼唤自己名字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首长命令或指示后,应回答“是”;

(五)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其他人员宿舍前也应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

(六)参加集会时应按规定时间整队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 免训及缓训规定

(一)军训期间,所有免训及缓训人员均需填写并提交申请单;

(二)由于身体原因,不宜或暂时不宜参加军训的学生,须于开学三天内持医院出具的证明,并经校门诊部签字认可后,向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免训或缓训手续;

(三)申请获得批准的学生可(暂)不参加军训,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休息或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不得擅自离开营区;

(四)未按时提交免训或缓训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军训。

第十三条 请假销假制度。

(一)军训期间,所有请假人员均需填写并提交申请单;

(二)军训期间因病请假的,必须持学校门诊部或学校认可的医院开具的证明,否则必须按时参加军训;

(三)军训期间,请假1天以内由连长或指导员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经连长或指导员批准后还应由本人所在系(部、院)党总支书记审批;3天以上或请假离校的由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处长及学工处长)批准;

(四)请假到期的,必须及时向批假人销假,否则,按缺勤处理;

(五)连队指导员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四条 补训规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必须参加下年度军训:

(一)军训期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故意逃避军训,或无理取闹扰乱军训秩序的;

(三)请假时间达5天及以上,或无故旷训达3天及以上的;

(四)按规定提出缓训申请,并获得批准的;

(五)其他军训小组认为应该参加补训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总结与表彰

第十五条 军训成绩由承训部队官兵、指导员及学工处共同考核,军训后由各系(部、院)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根据军训成绩和表现,评选军训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学院进行统一表彰。

第十七条 军训结束时,各相关部门及系部召开军训总结会,做好总结军训总结, 由学工处综合后上报军训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参加军训并取得合格的成绩是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项评优奖先的必要条件,军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种奖助学金的评比,不得竞选学生干部及各种学生组织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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