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杨梓)《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实施。4月1日,我校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召开专业知识培训会,学工处副处长吴晓红、校团委书记郭洪亮、学工处全体成员及辅导员参加培训会。
会上,杨梓老师首先传达了3月25日召开的 “精神卫生法背景下的高校心理健康工作研讨会”会议精神。为了更好的在精神卫生法背景下开展高校心理健康工作,充分发挥各大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医院临床紧密结合的渠道作用,提高大学生及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湖北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联合武汉市武东医院举办“精神卫生法背景下的高校心理健康工作研讨会”,我省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和专家到会作专题报告,并就目前高校心理健康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现场提问解答。
随后,杨梓老师根据研讨会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详细阐释了精神卫生法实施对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学生工作的影响,强调今后在学生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家庭在精神障碍发现、送医、照料和看护方面的义务。同时,法律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另外,法律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心理咨询人员的工作权限,允许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类课程,进行心理健康宣传、科普工作及心理咨询工作,禁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药物治疗及心理治疗。因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照精神卫生法,梳理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辅导员和心理咨询工作者进行学生突发事件处理或危机干预时,要加强依法行事的意识,更加重视和强化会谈记录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化。辅导员仔细听取讲解,并纷纷举出案例,就如何在我校学生工作实际过程中确切落实该法律展开了热烈讨论。
最后,吴晓红处长总结指出,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让高校学生工作者在处理学生事务时更加有理可据、有法可依,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法律支持和保障。辅导员们表示,要认真研究学习该法律条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调整学生工作思路与处理方法,依法维护学生与学校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