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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工作守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9-12-29 [来源]:学生工作处  [浏览次数]: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热爱学生、热爱心理咨询工作,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第二条应该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大学生心理调节能力,培养大学生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努力钻研有关理论、接受规范的专业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了解我院学生心理状况和特点,将心理咨询专业和学校实际相结合,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咨询关系之前,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局限性,以及求助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平等对待来访者,在与来访者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而歧视求助者;保护来访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学生自愿接受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进行咨询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咨询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应在咨询前10分钟到岗,不得找其它咨询员替岗。在咨询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咨询记录,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八条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保密措施如下:

(1)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过有关部门或家属),在与其他人员协作的时候,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试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学校其他资料之中;

(4)未得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5)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评估结果等,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在有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作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第九条遵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第十条在帮助学生的过程中,应努力争取相关人员如教职工、家长、同学等的配合与支持,努力建立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向教师和家长提供资料、建议及分析学生情况时,要以保护学生、促进学生发展为出发点。

第十一条应了解心理咨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转介,转介时要耐心做好学生的心理工作,不给他们增添心理负担;对学生提出的超越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第十二条如感身心极度疲劳,或情绪不稳定,须暂时终止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不得与求助者及其家长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收受学生及其家长的任何报酬或利用求助者对咨询人员的信任谋取私利。

湖北美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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