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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规章制度(讨论稿)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9-12-29 [来源]:学生工作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以及《湖北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大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特制订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 应针对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立足教育、预防为主、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经常性地对学校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重点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全院学生的心理状态变化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卫生所、后勤集团、各院系部主要领导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院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辅导和咨询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决策。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下设心理咨询门诊、心理热线、网络咨询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四个部分。心理咨询门诊、心理热线、网络咨询利用各自特色对大学生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心理服务;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全校师生的心理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开展提供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必备的工作场地及工作设施,并按照心理咨询的专业要求科学布置心理咨询场地。

第七条 为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正常运转,学院应保障经费投入,按照每年生均20元的标准作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学院应大力扶持大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将专、兼职心理辅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列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专、兼职心理辅导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理论水平与专业技能。

第十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人员应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系列,评聘相应的教师职务。专、兼职心理辅导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按学院有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或给予合理报酬。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定期组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学生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等进行心理健康方面内容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及心理健康知识素养。

第十二条 我院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所有教师都要关爱学生,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学业,更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三条 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必修或选修课程,通过课堂教学、教育活动、专家讲座、网络、校园刊物、学生社团等形式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解析心理现象,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人员与各系辅导员应定期与学生进行交谈,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恋爱与工作情况,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并与各系学生辅导员一起做好这些学生的危机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了随时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的状况,特别是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院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1、学生班级心理委员报告制度。每个学生班级设立一个班级心理委员,负责了解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并每周填写一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周报表》上交各系部学生辅导员。若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须及时向系部学生辅导员汇报。

2、各系部报告制度。各系部学生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心理社团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并每月填写一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上交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的学生,须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若发现学生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

3、院卫生所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对于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院卫生所医生应做好相关的信息记录,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4、心理咨询老师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老师在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门诊、心理热线及网络咨询部门的专兼职人员应严格遵守《湖北美术学院心理咨询工作守则》,对于不能遵守该守则的咨询人员应予以取消咨询资格。

第十八条 全院各部门应互相协调,认真遵守《湖北美术学院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暂行办法》,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美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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